审计组工作职能
龙子湖校区审计组作为河南大学审计处的派出机构,接受龙子湖校区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的领导,同时向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汇报工作。其主要职能:
1.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
2.参与审签招标文件,参加招标过程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对招标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3.参加合同审查和合同洽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成立项目审计组,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根据各阶段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价。
5.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已招标项目中材料暂定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部分进行价格确认监督。
6.参与未列入招标采购范围、预算在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项目或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的询价,参与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货物与服务采购的履约验收。
7.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8.加强对受托机构预算编制审核或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管理和监督,做好兼职工程审计人员的聘用、使用、薪金发放和日常管理。
9.对一次性在一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进行大额支出审签,对其支出的必要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10.做好审计项目的立卷、审计资料的整理、保管、归档及保密工作。
11.完成建管委和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河南大学龙子湖校区建设工程
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子湖校区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开始到竣工结算阶段为止,审计处对其立项、投资、造价、工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的方式。
第三条 凡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均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在龙子湖校区设立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跟踪审计。审计处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聘请审计人员协助实施,有关费用支出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五条 跟踪审计贯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涉及建管委技术、造价、招标、工程管理、财务、审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目标一致,应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并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审计工作的时限应尽量做到不影响工程进度。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龙子湖校区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协调和评价工作,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成立项目审计组,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具体负责对工程造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变更、工程洽商、隐蔽工程、设备材料认价、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现场签证、索赔费用、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进行跟踪审计,提出审计意见;
(三)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会议,及时了解与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相关的信息;
(四)认真做好受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受聘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五)对项目审计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审定自审工程项目结算造价,审核委托工程项目结算造价;
(七)详细记录跟踪审计过程,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编制过程跟踪审计报告。
(八)积极配合和支持工程管理部门加强工程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积极支持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对各阶段需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按时、按要求向审计部提供送审相关资料;
(二)及时向审计部提供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节点计划,通知项目审计组参加与跟踪审计工作有关的各种会议;
(三)在各阶段合同订立时,应明示学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定,并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
(四)督促协调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落实审计意见;
(五)协同审计部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和聘请审计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委托,参与项目审计组的具体工作;
(二)认真遵守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审计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三)加强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接受审计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完成后向审计部移交跟踪审计资料。
第三章 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 工程项目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立项、资金落实情况;
(二)审查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
(三)参与设计方案的论证和图纸会审;
(四)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五)审查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
(六)参与资格预审、招标及考察过程;
(七)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确认主要材料及大型设备采购的过程及结果;
(二)查看和验收影响结算审计的隐蔽工程;
(三)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四)审核与确认工程洽商、变更签证;
(五)审核索赔费用;
(六)审核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事项;
(七)审查项目管理单位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参与工程验收;
(二)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三)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四)全面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五)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跟踪审计的程序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与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审计程序
(一)技术部将立项情况、初步设计或概算与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相关文件送交审计部;
(二)审计部审计设计概算、施工预算,参与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会审;
(三)审计部就发现设计阶段投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技术部沟通。
第十三条 招标过程的审计程序
(一)招标部将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时提供给审计部,审计部审查后提出审计意见;
(二)招标部根据审计意见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
(三)造价部在自行或委托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及时向审计部提供信息和相关资料,审计部自行或委托编制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四)审计部与造价部协调配合,组织受托编制与审核造价咨询机构认真核对;
(五)造价部委托编制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施工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审计部委托编制造价咨询机构在施工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上签署审核意见;
(六)招标部通知审计部参与资格预审、招标及考察过程,监督招投标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计程序
(一)造价部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交审计部;
(二)审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造价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
(四)审计部参加造价部组织的合同谈判;
(五)按照合同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审签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审计程序
(一)工程部会同施工单位在隐蔽工程封闭时提前通知审计部;
(二)审计部现场查看后提出审计意见并签字确认;
(三) 工程部根据审计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程序
(一)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造价部应及时向审计部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二)审计部通过参与材料设备考察和市场询价,提出审计意见;
(三)采取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审计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四) 工程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认真组织相应材料设备采购。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审计程序
(一)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进行专业分包需经学校同意的,工程部应在施工单位选择和确定专业分包单位前,将相关资料送交审计部,根据审计意见组织实施;
(二)由学校组织的专业工程分包,按招标过程的审计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工程进度款审计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提交付款节点工程量统计资料和付款节点工程款支付申请;
(二)监理单位初审后交工程部、造价部审核;
(三)审计部再次审核,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部根据审计意见,进行工程进度款批复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一)工程部以书面形式提出施工单位或学校的洽商、变更要求,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带费用预算书;
(二)监理单位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初审后交造价部审核;
(三)审计部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再次审核,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部根据审计意见,与施工单位签定正式的洽商变更资料,作为结算依据;
(五)洽商、变更增加费用的,原则上按原中标的下浮点结算;
(六)变更、洽商价款超过5万元以上的事项,应有主任签字确认的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一)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0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并附相关资料;
(二)工程部、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初审后交造价部审核;
(三)审计部对工程部提交的工程索赔费用提出审计意见;
(四)工程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商定索赔金额,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编制竣工结算送审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三)造价部对监理单位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向审计部提供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四)按照《河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0〕64号)的要求,审计部通过自审、报送财政厅评审中心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出具审计意见书;
(五)造价部按照审计意见与财务部沟通,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项目审计组应在每个审计事项完成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意见按审核时间、专业统一编号,由审核人签字,经审计部主任同意后,发送给建设项目管理、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未经审计签字确认的事项,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不经审计的建设项目支出款项,财务一律不予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